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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的调查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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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的调查报告6篇

对农民的调查报告篇1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当前,农村教育资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资金投入在城市,而农村则是少之又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拥有总人口数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镇达99%;农业劳动者中的文盲占全国文盲总数的94%,而且每年以200万人的速度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势在必行。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

(二)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适应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举措。加强农业立法,首先,应对已有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或修订,对一些过于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忠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忠心拥护与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最后,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更要体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农业立法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实,又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否则,一味强行将现代法律制度引入乡土社会,可能适得其反,引起农民的反感。正所谓:“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因此,在进行农业立法时,应深入农村,进行调查。

(三)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成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发挥其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验,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可以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目前法律在我国农村的实施现状,要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首先要深化农村的司法改革。由于传统的“厌讼”思想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乡土社会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鉴于这种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加强法律服务,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公正妥善地解决各种涉农案件和纠纷,使农民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从而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地信仰。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义是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官。因此要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首要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为此要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训和考核。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执法公正和执法为民,使农民在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中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体会到知法、守法的好处,逐步树立起对法的好感和信任。

(四)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普法是法治的基础,普法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普法工作实效性较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法制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理解各种涉农法律法规的本意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要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济办法。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普法对象要有突出。首先要突出对基层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可集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制培训,严格考核,并以此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次要抓好农村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孩子是农村的未来,是新农村建设未来的依靠力量,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学。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现行的法制宣传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动策划实施,农民被动接受的模式,方法单一,流于形式,鲜活度不够,不易为广大农民群众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显。因此要改进和创新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只有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对农民的调查报告篇2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保障农民收入快速健康发展。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收入依然增长缓慢。

由于农民的收入本来就较低,加上生活支出不断增加,农业结构调整成效尚未充分显现,农村劳动力难以充分就业,农民创业意识和技能薄弱等,使得农民的收入相当低,增收非常困难。我们调查显示:

(1)农民绝对收入水平较低。20xx年,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622元,折合为320美元,平均每天不足1美元。更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其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值还要低得多。按照人均635元的贫困线标准,20xx年年底全国尚有2900万绝对贫困人口。如果按照人均825元(100美元)的标准,则全国有9000万左右的人口低于此标准,而这个数量大于欧洲任一国家的人口总数。20xx年公布的绝对贫困人口数字,同20xx年相比,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虽然不属于统计中的贫困人口,但是收入水平很低,仅仅略高于贫困线,只要气候等生产条件稍有不利变化,就会陷入到贫困人口的行列中去。这部分贫困人口和准贫困人口的收入提高,将受到自然和经济基础条件的约束,难度非常大。近年来,减贫速度不断减慢。

(2)增收速度缓慢。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过去的情况比速度大大降低。改革开放的前6年,农民人均收入的年增长按可比口径计算在14%~20%之间。而1997年以来平均只有4%。二是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比差距很大。20xx年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gdp为4460元,大约相当于540美元,按农业人口折合为人均300美元左右。到20xx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人均gdp要达到3000美元。农村人均要实现这个目标,每年的增长率要达到12、2%。即使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将农村人均gdp的目标确定为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即1500美元,每年的增长率也要达到8、4%。同这个要求相比,实际发展速度要低得多。

(3)城乡差距加大。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年份有16年,而城乡差距缩小的年份只有9年,缩小年份主要集中在1978—1983年和1995—1997年的两个阶段。其中的主要原因,在前一个阶段是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而在后一个阶段则主要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城乡收入比例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为2、56:1,1983年缩小到最低,为1、82:1;然后不断扩大,到1994年达到了一个新高,为2、86:1;然后降低到1997年的2、47:1;从1998年开始,逐年显著扩大,20xx年扩大到3、23:1、近几年来,尽管诸多因素都很有利,农民增收速度可以超过5%,但是仍可能落后于城镇居民,使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4)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农民的人均收入差距较大,并且这种差距没有缩小的趋势。总的说来,呈现出明显的东高西低、从东南沿海向西部内陆地区递减的趋势。上海、北京和浙江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是西部云南、贵州、甘肃和陕西等省的3~4倍。由于城市居民在不同地区之间相对差异较小,因此,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呈现出明显的由东向西的递增趋势。即东部沿海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别较小,而西部地区城乡差别更大一些。

2、造成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原因

(1)农民整体素质还不高,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一是文化素质较低。据调查分析,农民劳动力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6%左右,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20%左右,高中文化程度的'约占20%左右。二是思想僵化,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在结构调整上,思路狭窄,不敢主动出击,存在等靠思想和过份依赖政府心理,瞻前顾后,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地调整产品结构,不具备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三是绝大多数农民对市场把握不准。从调查情况看,多数农民不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对市场需要什么,既不去研究,也不会去搞深入细致的调查,捕捉不到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在组织农业生产时,不是先看市场后抓生产,而是今年的生产看去年,对市场判断不准把握不准,造成的结果是“什么赚钱种什么,种出什么就赔钱”。

(2)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还跟不上形势要求。总体看,一是特色主导产业总量小,覆盖农户少。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还不高,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力弱,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还是单纯的买卖关系,产业化经营链条短,农产品加工增值水平低,初级原料生产比重大,大部分农产品基本上是从农田到市场,缺乏深加工、高附加值的产品,高科技含量产品少,加工增值率低。二是结构调整还只是停留在规模扩张上,缺乏在内在质量提高上下功夫。以蔬菜为例,近两年来,有的地区蔬菜种植特别是设施蔬菜种植,面积连年快速增长,为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种植结构雷同,品种特色不明显,科技含量不高,大路菜多,贮藏、保鲜、深加工及包装、运输等严重滞后,如不抓紧研究对策,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结构过剩,应引起高度重视。

(3)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引导、协调、服务功能滞后,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诸多困难。一是信息服务滞后,手段缺乏,不能及时给农民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和致富信息,使农民无所适从,组织生产难,进入市场难。二是技术服务跟不上。原因是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科技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使科技人员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主动上门服务意识差,其结果是科技人员得不到实践,农民得不到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特别是高新技术应用上,技术与生产严重脱切,导致农民增收难。三是信贷部门缺乏有效的资金扶持措施,一家一户贷款困难。调查发现,多数农民都有强烈的增收意识,并有一些可行的增收项目,但苦于没有启动资金,而难以上马。

(4)农民的负担比较重。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家庭都有两个孩子,孩子要上学会需要一笔很大的投资,现在农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上大学,不一辈子像他们一样只是个农民,供一个子女上大学几乎要花掉农民家庭三分之二的开支;家庭长辈的供养也需要一笔的开支。除此之外,还有农作物每年的成本开支。家庭生活费,子女教育费,农业成本费,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的开支累加起来,对与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来说,生活就难上加难了。

体会

我国农民数量如此之多,要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要带领农民奔小康,要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对策有:

1、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农民自身的素质。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下乡组织农民技能培训,打破思想僵化的局面,让农民大胆尝试,自主创新,随机应变,让农民更多更早的了解市场的最新信息和动态。收入来自与农民,农民必须从自身做好。

2、推进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挖掘农业内部潜力。这是农民增收的基础。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挥比较优势,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在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大力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同时,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二是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形成优势产业带。三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农村服务业,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3、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途径。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可以增加农民的资源占有量,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同时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一是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小城镇,壮大县域经济,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引导和管理,把农民进城务工当成一项产业来抓,促进农民工跨区域流动,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4、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降低农村经济发展成本,促进农民增收。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基本建设资金应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经费应向农村倾斜,以逐步缩小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差距。二是对农业、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尤其是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补贴的各种有效方式,逐步建立对种粮农民生产直接补贴机制。

5、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一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坚持依法征税,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尽快取消农业特产税。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积极探索对农民的补贴机制。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和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对农民的调查报告篇3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外来农民工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

调查目的:调查当前农民工需求情况,探讨利用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开展社会服务的新途径和新领域。

序言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 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结合本次调查活动,对当前农民工需求情况以及有针对性地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岗转岗人员进行学习需求的调查。

一、调查情况

1、农民工大多是通过劳动市场找到工作单位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亲友、同乡介绍工作的。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目前,我国有3.4亿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

2、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建筑工人、工厂雇工、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人员等。而且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工作条件比较差、工作强度大。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起码的职业技能。在谋求某一职业时,绝大多数农民工根本拿不出相关的技能证书。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中他们只能甘居下风,去从事一些城里人不愿干的简单劳动。

3、调查发现,56.0%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文化生活很不满意,36.7%的农民工选择用睡觉来打发闲暇时间,34.0%的人选择逛街,13.1%的人喝酒聊天。此外,免费的电视、广播,花钱不多的报纸、网络,占了农民工文化生活内容的很大比例。 调查显示,目前在汕头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有逐步向高学历发展的趋势,中技中专学历占32.4%,初中毕业占28.2%,高中毕业占20.1%,大专及以上学历占了10.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仅为8.1%。 调查显示,教育程度低的农民工对聊天、睡觉、看电视或听收音机感兴趣,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农民工更喜欢读书看报、上网和运动,偶尔涉足歌舞厅。在20~29岁的受访农民工中,有74.7%会在闲暇时间上网,19岁以下年龄段的上网比例达到了85.5%。

二、农民工学习需求情况分析

调查发现广大农民工对学习需求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1、农民工渴望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调查者认为,致富的障碍是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

2、农民工要求接受指向性较强的实用技术培训。

3、培训地点的多样性和方法的灵活性。在接受培训的地点上、方法上应灵活机动,以业余函授培训为主,脱产为辅,以实地培训为主,网络为辅。培训的时间1个月以内为宜。

4、农民工从事二、三产业的愿望增强。农民工自身及对子女的就业,选择从事农业类的仅占8.6%,选择较多的是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倾向于二、三产业中的建筑、运输、纺织、市场营销、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

三、建议与启示

针对农民工的学习需求,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要深入思考,认真定位,加大改革力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1、调整优化教育培训专业。根据农民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传统产业和优势,围绕建筑、运输、纺织、化妆品等方面的品牌,加强机电、数控应用技术、化工、工业工程、铸造、纺织、带有专业性的市场营销等专业的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适应本地经济发展需求,为本地培养人才。同时适应沿江开发的形势,向外地输送人才。要进一步加强省重点职业学校专业现代化建设,培植示范骨干专业,强化特色专业,使设置的培训专业更贴近生产实际,职业学校的培训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2、加大教育培训改革力度。农民工靠的是实用技术,企业需要的是技术熟练、又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要根据“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大教育培训改革力度。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办学机制,坚持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

3、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增添实验实训设备,增强学员的动手能力,提高操作技能,使受训的学员真正具有一技之长,直接上岗,对口就业,变劳务输出为技能输出。

4、加强校企合作、校镇合作。学校如何介入,要与企业共同商定。可与企业签订择优录用毕业生的合同。建立健全各镇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及时向社会提供各种人才信息,进一步凸现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在农民工中的引领作用、幅射作用。

对农民的调查报告篇4

**县调查反映返乡农民工创业呈现创业层次持续提升等新趋势但是仍面临创业资金不足融资难等问题。

近日,**县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显示,随着创业氛围日益浓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一部分富裕起来的外出务工农民工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陆续返乡创业,呈现出返乡创业人数增加、创业形式多样化等新趋势,但是也面临创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补贴金额小申请手续繁琐门槛高等困难问题。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出现的新趋势

一是返乡创业人员逐年增加。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普遍下行形势下,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人数逐年增加。据县人社局调查反映,该县长期在外务工人员11万人,20xx年1月份以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6000余人,返乡创业农民工810人,占同期返乡农民工的13.5%,所占比例较往年有所提高。据不完全统计,20xx-2014年,全县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分别为145人,240人和545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占创业人员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农民工返乡后,一部分人就地就业,一部分人凭借外出积累的资金和掌握的技术,开始自主创业,约占返乡人员的5%—10%左右,占城乡创业者的20%左右。

二是返乡创业层次持续提升。据**县反映,返乡创业的形式由过去单纯的个体经营,逐步发展到以股份制经营为主、小微企业遍地开花的现代经营模式上来。曾在**从事汽车饰品销售的狮子楼办事处的42岁赵玉重,与3名同时务工的工友返乡后,合伙创办了投资100万元的山东**格林斯汽车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汽车坐垫原材料加工和坐垫编织。冠县范寨乡返乡农民工范孟振20xx年创立“冠县国雅家具有限公司”,着力打造高端红木文化品牌,现公司规模已达200万元。另外,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从事电商产业等第三产业增多。20xx年12月份,**首家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县级运营中心即农村淘宝冠县服务中心正式启动,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正面向全县招募合伙人,截至目前报名参加的返乡创业人员已达到600余名。

三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规划更加具体可行。据冠县桑阿镇副镇长姚理涛反映,目前80后农民工成为返乡创业的主力军,他们受教育程度基本都在初中以上,87%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均对自身创业有明确规划,并且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接触新鲜事物较多,对国家扶持创业的政策了解更多,返乡创业的成功率不断提高。

对农民的调查报告篇5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20xx年的金融危机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全球化带给我们的负面影响,我国各行各业都遭受着冲击,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关于农民工学习需求的调查报告。作为发展中的大国,要想在历史的大舞台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经济建设的步伐就一刻不能停止。

我们国家经济的重心正从农业转向工业,这就涌现出了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到城市去找工作,这就是所谓的‘农民工’。在城市,农民工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所从事的工作也是脏活、累活,城市人不愿意干的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城乡差异影响下思维观念的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主要还是因为农民工本身缺乏相关的素质,这里包括行为习惯和专业技能。

因此,了解农民工的真实想法,他们是否有继续学习的渴望,渴望学习哪方面的知识就显的极为重要。为他们提供学习的机会,帮助他们学到一定的技能,只有从本质上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同时解决我国的一系列衍生矛盾。

而当今,‘用工荒’这个词频繁见于报端,究其根本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本次调查研究就是旨在回答这个问题。

二、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主要采用个人问卷调查方式进行。

三、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围绕“农民工学习需求”问题,共调查了4名对象。所有调查对象均是随机找到的,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调查结果

1、农民工林夏

(1)被调查者基本资料

姓名

林夏

性别

年龄

23

学历

中专

政治面貌

团员

婚否

未婚

家庭成员

3人

工作区域

来宾象州

工作单位

个体企业

月收入

1000~1500

(2)被调查者详细情况

林夏,女,23岁,初中,,未婚,家庭成员有3人,工作报告《关于农民工学习需求的调查报告》。她在来宾象州的一家个体企业工作。月收入1000~1500。她很想学习电脑方面相关的知识,这样就能找份比较轻松的工作。由于她来自落后的农村,一没学历二没技术,只能胜任普通操作工这类的工作。她也考虑到通过短期培训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将来可以找份文员之类的工作。

2、农民工冯盛华

(1)被调查者基本资料

姓名

冯盛华

性别

年龄

21

学历

中专

政治面貌

团员

婚否

未婚

家庭成员

6

工作区域

来宾象州

工作单位

民营企业

月收入

1000~1800

(2)被调查者详细情况

冯盛华,女,21,初中,团员,未婚,家庭成员6人。在来宾象州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同样来自落后的偏远农村。她也想过通过一些短期的培训提高自已的工作技能,比如会计之类的,但由于家庭条件不允许,只好放弃。现在只想好好工作,多赚点钱,供给家里的弟弟妹妹上大学。

3、农民工卢荣花

(1)被调查者基本资料

姓名

卢荣花

性别

年龄

26

学历

中专

政治面貌

团员

婚否

未婚

家庭成员

4

工作区域

来宾象州

工作单位

事业单位

月收入

1500~1800

(2)被调查者详细情况

卢荣花,女,26岁,中专,团员,未婚,家庭成员4人。她在来宾工作2年了,从开始的医药药销售员做到现在的事业管理者,除了工作能力外,学历的作用也同样功不可没。她明白高学历就代表着高薪酬这个道理,所以她来来宾的第一年就参加了电大自考大专班,拿到文凭后,紧接着又报考了本科班。自己的工作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而现在她依然没闲着,又报考了广西医科大半脱产专业学习,她相信,自己的明天一定会更好。在这,我也祝愿她一帆风顺!

对农民的调查报告篇6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现实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其表象特征的。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这不能不说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75%;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15. %;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0%。

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可以获得与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把握环境的变化。监测环境是人们观看新闻节目的主要动机,但其他类型的节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的这种信息需求,如收看家庭电视剧同样能够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生活状况及其变化。现在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维护。无论是讨薪、合同的签订还是职业病的治疗上,农民工单薄的法律意识在面对这些问题上都显得苍白无力。但由于近些年来,这类法律报道的增多,我们可喜的发现类似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没有以前这样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工作,而农民也在大众传播中不断丰富自己,渐渐走上自己的维权之路。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这些现象对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经过长期艰难的普法教育使农民形成的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及信任,往往会因为一些错误处理或枉法行为而丧失。

3.重视司法执法的“示范”作用。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使农民将法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结合起来。

4.农村普法活动要有针对性农村普法活动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例如,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处理办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

5.发展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

6.增强国家法的亲和力。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

总之,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意识在农民思想中的积淀,使农民树立正确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内容更新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使农民能够适应更发达的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改善农民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外在环境的同时,要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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