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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申请书5篇

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先明确好自己申请的理由,在我们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申请书使用的次数与日俱增,下面是会述职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申请复核申请书5篇,感谢您的参阅。

申请复核申请书5篇

申请复核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xx,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xxxxxxx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复核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复核申请书篇3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xx,身份证号码:是xx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

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复核申请书篇4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复核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请人:刘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复核申请书篇5

申请人:***(死者***之妻),女,汉族,70岁,***人,住**市**区**乡**村,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408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1、事故认定的证据之一***的证言,其前述其听到碰撞声音后才到达现场看到的是事后现场,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两辆车的行驶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证明事故已经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的情况,却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之前和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位置事故车辆行驶方向的证据;

2、交警大队对同一方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中讲自己的车行驶在本方右侧且车速不快,因其两人即是母子关系、又是同一方当事人、还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承担责任的人,其对案情的陈述证明力较弱,且对自身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负主要责任,彭**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xx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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